辦理案件應備事項

為了您的案件能迅速確實且有效地辦理,
辦理案件前,請先備妥所需的相關文件,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,
若有任何問題,亦可聯繫我們,本所竭誠為您服務!

  • 1、個人
    (1) 國民身分證 (或效期內之護照、居留證)。
    (2) 個人印章。
    (3) 若為代理人,另行提供本人之印鑑證明及授權書 (加蓋印鑑章)。

    2、公司法人
    (1)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。
    (2) 負責人身份證。
    (3) 公司及負責人印章。
    (4) 若為代理人,另行提供公司之授權書 (需加蓋與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一致之大小章)。

  • 1.由契約當事人本人到場辦理,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、印章。
    2.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,由負責人攜帶身分證、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(或最新法人登記證明、營利事業登記證等) 到場辦理。
    3.最新一期房屋稅單 (稅單上須記載課稅現值) 或向稅捐單位申請稅籍證明 (房屋現值證明)。
    4.房屋權狀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。
    5.如為部份範圍出租 (借) 者,並附平面位置圖。
    6.公證費取租金總額與房屋課稅現值之高者,加上保證金,為標的價額,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。(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收費標準核計)

    *個人授權他人代辦,請另準備本人印鑑證明及授權書 (加蓋印鑑章)。
    *公司法人授權他人代辦,請另準備授權書 (加蓋公司登記大小章)。
    *如公司尚未完成設立,以公司籌備處名義簽約者,請備妥公司名稱預查表。

  • 1.由契約當事人本人到場辦理,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、印章。
    2.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,由負責人攜帶身分證、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(或最新法人登記證明、營利事業登記證等) 到場辦理。
    3.土地權狀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。
    4.如為部份範圍出租 (借) 者,並附平面位置圖。
    5.公證費取租金總額與土地公告現值之高者,加上保證金,為標的價額,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。(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收費標準核計)

    *個人授權他人代辦,請另準備本人印鑑證明及授權書 (加蓋印鑑章)。
    *公司法人授權他人代辦,請另準備授權書 (加蓋公司登記大小章)。
    *如公司尚未完成設立,以公司籌備處名義簽約者,請備妥公司名稱預查表。

  • 1.立遺囑人本人攜帶身分證、印章。
    2.兩位見證人攜帶身分證、印章 (見證人需成年,非為繼承人、受遺贈人或與其有親屬關係之人,參酌民法第1198條)。
    3.最近一個禮拜內之本人戶籍謄本,記事勿省略。
    4.最近一個禮拜內之所有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,記事勿省略。
    5.若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為父母,請提供辦理繼承用的原始戶籍謄本 (部分為手抄本,父母及兄弟姊妹皆需在謄本上顯示)。
    6.若有受遺贈人,該人之戶籍謄本,記事勿省略。
    7.若有遺囑執行人,該人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。
    8.國稅局發給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(或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)。
    9.財產相關證明資料
    (1)不動產-土地、建物權狀及第一類登記謄本。
    (2)存款-存摺或存單。
    10.公證費以立遺囑人名下總財產市價為標的價額,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 (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收費標準核計)。

    *立遺囑人如年齡逾75歲,或經公證人專業判斷認為有其必要時,需另行提供醫院開立之MMSE量表測驗結果或醫師診斷證明。
    *因遺囑應備文件繁雜,相關文件請先傳給事務所確認無缺漏。

  • 1.由夫妻雙方到場辦理,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、印章。
    2.戶籍謄本 (或其他夫妻關係證明文件) 。
    3.卵子受贈同意書3份。
    4.公證費中文同意書1000元,英、日文同意書1500元。
     
    *如非本國人士,請以居留證、護照、出入境許可證取代身分證。
    *夫妻關係證明文件如為海外文件,請先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,大陸地區則需經海基會驗證。

  • 1.翻譯人攜帶身分證。
    2.原文文件正本 (份數依個人需領回之件數而定,並多準備一份影本由事務所留存)。
    3.譯文文件 (份數依個人需領回之件數而定,並多準備一份由事務所留存)。
    4.如翻譯涉及名字中英互譯,另準備效期內護照影本供核對。
    5.認證費每件750元。如涉及財產關係,則另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。(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收費標準核計)

    *譯文及原文檔案須先傳給事務所核對內容。
    *海外文件請先經過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。外國駐台機關發給之文件亦請先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。

  • 1.本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    2.最近一個禮拜內之個人戶籍謄本,記事欄勿省略 (大陸地區使用者,五份。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,事務所留存)。
    3.曾離婚或配偶死亡者,如依持往地區要求 (如大陸地區),須以離婚協議書、配偶死亡證明書等為證,請另向戶政事務所聲請與原本相符之影本,份數同前。
    4.認證費每件中文500元、英文750元。

    *原則上單身事實宣誓書需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,部分地區允許父母攜帶身分證、印章,及記載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,詳情請與需用單位確認。

  • 【到大陸地區結婚者,依大陸地區法律,需提出與結婚對象無血緣關係證明。】
    1.本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    2.最近一個禮拜內之個人戶籍謄本,記事欄勿省略 (大陸地區使用者,五份)。
    3.大陸地區結婚對象身分證電子檔,以便填寫其姓名、出生、居民身分證字號等資料。
    4.認證費中文每件500元。

    *原則上無血緣關係證明需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,部分地區允許親屬攜帶身分證、印章,及記載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,詳情請與需用單位確認。

  • 1.由本人或親屬到場辦理,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、印章及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。
    2.需認證之出生證明書(份數依需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,事務所留存)。
    3.認證費每件中文500元、英文750元。

    *出生證明書如非戶政事務所發給,必須到發證單位查證者,將另加收差旅費。如醫院需加收查證費用,亦同。
    *出生證明書內出生兒姓名如需註記,請先請出生醫院或證明單位註記。
    *出生證明遺失,無法再獲補發;或出生證明製發單位已不存在,無法完成查證者,實務有下列二種作法,請預先向需用單位詢問確實可行後採用:
    ◾以出生宣誓書代替,詳參考下一項文件【出生事實宣誓書】說明。
    ◾至當初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,申請當初檢附之出生證明,由戶政事務所蓋章證明與原本無誤後,以該影本認證。

  • 1.由本人或父母到場辦理,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、印章。
    2.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 (份數依個人需領回之件數而定,並多準備一份由事務所留存)。
    3.如須另以出生證明書作為附件者,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出生證明影本,或另向原出生醫院或診所申請出生證明。
    4.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出生宣誓書,請另行準備護照。
    5.認證費中文每件500元、英文每件750元。 

    文件下載: 測試圖片

  • 1.立遺囑人本人攜帶身分證、印章。
    2.自書遺囑1式3份 (其中1份由事務所保存)。
    3.最近一個禮拜內之本人戶籍謄本,記事勿省略。
    4.最近一個禮拜內之所有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,記事勿省略。
    5.若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為父母,請提供辦理繼承用的原始戶籍謄本 (部分為手抄本,父母及兄弟姊妹皆需在謄本上顯示)。
    6.若有受遺贈人,該人之戶籍謄本,記事勿省略。
    7.若有遺囑執行人,該人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。
    8.國稅局發給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(或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)。
    9.財產相關證明資料
    (1)不動產-土地、建物權狀及第一類登記謄本。
    (2)存款-存摺或存單。
    10.認證費以立遺囑人名下總財產市價為標的價額,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 (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收費標準核計)。

    *自書遺囑需由立遺囑人自己書寫遺囑全部內容,可以複寫,但不可打字或影印,完成後請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;如有寫錯時,不可用修正液(帶),應保留原來寫錯的字跡,在遺囑空白地方註明增減、塗改的處所及字數,並另行簽名。
    *立遺囑人如年齡逾75歲,或經公證人專業判斷認為有其必要時,需另行提供醫院開立之MMSE量表測驗結果或醫師診斷證明。
    *因遺囑應備文件繁雜,相關文件請先傳給事務所確認無缺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