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案件應備事項

為了您的案件能迅速確實且有效地辦理,
辦理案件前,請先備妥所需的相關文件,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,
若有任何問題,亦可聯繫我們,本所竭誠為您服務!

  • 1.由契約當事人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(授權辦法)到場辦理,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、印章。 2.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,請另攜帶三個月內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或最新法人登記證明、營利事業登記證或,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。 3.房屋稅單(稅單上必須有課稅現值之記載)或向稅捐單位申請之稅籍證明(房屋現值證明)。 4.房屋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。 5.如為部份範圍出租(借)者,並附平面位置圖。 6.如是將來為籌備設立公司用者,並帶公司名稱預查表。 7.公證費取租金總額與房屋課稅現值之高者,加上保證金,為標的價額,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。(此收費標準係對一般性案件而言,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 收費標準核計)

  • 1.由契約當事人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(授權辦法)到場辦理,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、印章。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,請另攜帶 三個月內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或法人登記證明,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。 2.土地登記簿謄本。 3.如為部份範圍出租(借)者,並附平面位置圖。 4.公證費取租金總額與土地課稅現值之高者,加上保證金,為標的價額,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。(此收費標準係對一般性案件而言,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 收費標準核計)

  • 1.本人身分證、印章,原則上需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,有些地區允許父母攜帶身分證、印章,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,請民眾與需用單位確認。 2.最近一個禮拜內之個人戶籍謄本,記事欄物省略(大陸地區使用者,五份。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,公證處留存)。 3.曾經離婚或配偶死亡者,依持往地區要求(如大陸地區),必須以離婚協議書、配偶死亡證明書等附件作為證明者,請另向戶政事務所聲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影本,份數同前。 4.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、英文750元。

  • 1.到大陸地區結婚者,依大陸地區法律,需提出與結婚對象無血緣關係證明。 2.由本人、父母或兄弟姊妹,攜帶身分證、印章,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。 3.請向大陸地區結婚對象查明其姓名、出生、居民身分證字號等資料,以便填寫。

  • 1.由本人或親屬到場辦理,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、印章及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。 2.需要認證之出生證明書(份數,依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,公證處留存)。出生證明書內出生兒姓名如需註記者,請先請出生醫院或證明單位註記。 3.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、英文750元。證明如係私人發給者,必須到發證單位認證,另加收旅費500元。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,如有到現場查證之必要者,亦同。 4.出生證明遺失,無法再獲得補發;或者出生證明製發單位已經不存在,無法認證者,實務上有下列二種作法,請預先詢問您準備攜往使用之單位確實可行後採用: ◾以出生宣誓書代替,詳參考下一項文件{出生事實宣誓書}說明。 ◾至當初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,影印當初檢附之出生證明,由戶政事務所蓋章證明與原本無誤後,以 該影本認證。

  • 1.由本人或父母到場辦理,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、印章。

    2.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(份數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而定,並多準備一份由事務所留存)。

    3.如須另以出生證明書作為附件者,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出生證明影本,或另向原出生醫院或診所申請出生證明。

    4.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出生宣誓書,請另行準備護照。

    5.認證費中文每件500元、英文每件750元。 

    文件下載: 測試圖片